事件回顾:
2022年6月30日,“新疆麦趣尔纯牛奶不合格”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据悉,浙江省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公示的2022年第4期食品抽检检验情况中称,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纯牛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丙二醇。
同日,麦趣尔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要求麦趣尔核查媒体报道是否属实;自查公司其他批次产品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或其他质量问题,并结合自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流通和产品质量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
2022年7月1日,麦趣尔发布公告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公告中称,公司已对涉事两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下架、封存。此外,当地监管部门已进驻公司,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开展全面的抽样检测工作,公司全力配合抽检工作。检测结果出来后,公司将第一时间向社会予以公布。
2022年7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要求新疆市场监管局严查麦趣尔纯牛奶检出丙二醇问题。经初步调查分析,麦趣尔纯牛奶中检出丙二醇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精所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14家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生产的纯牛奶和麦趣尔公司生产的纯牛奶共23批次样品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只有麦趣尔公司生产的6批次纯牛奶检出丙二醇,检出值在0.264克/公斤—0.363克/公斤。
2022年7月3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查麦趣尔纯牛奶检出丙二醇问题进展情况的通报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麦趣尔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件查明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情况。
同日晚间,麦趣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情况核查进展的沟通函,沟通函中称,昌吉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公司初步排查情况,不合格产品系由该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调制奶,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公司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事件准确原因,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2年7月5日,麦趣尔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就之前收到的关注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回复。公告称,经核查,公司生产的2批次纯牛奶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丙二醇的相关报道内容属实。目前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事件原因尚未形成定论。
2022年8月22日,麦趣尔“丙二醇事件”有了最终结果。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于当天收到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36万余元、罚款7315万余元,并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经查,麦趣尔在生产麦趣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 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 2.2%、水 0.5%”。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趣尔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趣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外,麦趣尔在公告中提到,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停止纯牛奶生产,对照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对采购、生产、质量、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严格核查、认真整改,现全部整改完毕,相关停产已经结束,逐步恢复纯牛奶生产,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
网友点评: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始终是个热门话题,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丙二醇牛奶事件地曝光,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最终对企业和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也让企业损失惨重,成为食品行业典型的负面案例,为整个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因此,网友认为,此类违法往往具有隐蔽性,应逐步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同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作警示。
有网友对本次处罚表示赞同,认为处罚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法制社会,遵纪守法是基本要求,靠法律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才是根本出路。也有网友对我国乳业的良好发展表示肯定,乳制品出现舆情,大家自然会联想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喜的是,我国的乳业今非昔比了,行业自律、知错即改在此事件中能很好地体现出来。
还有网友对企业提出建议,食品生产企业任重道远。采购、生产、质量、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要步步小心。另外,有网友提出,丙二醇事件出来后,纯牛奶的检测指标,又多了一项“丙二醇”。非法添加的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企业故意超范围添加的目的是什么,经过了什么样的风险考量才让他们有胆量有意为之,在食品行业还有哪些可能会被企业超范围使用的物质?如果不是异地抽检发现问题,“丙二醇牛奶”是否至今还不为人所知?监管部门与属地企业的关系,是否也存在“店大欺客”“客大欺店”?惊动总局的食品安全事件,仅仅处罚企业就结束了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