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其中,《规定》首次明确提出的食品安全总监岗位引起了行业的关注。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设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规定》第五条明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规定》第八条明确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确保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应职责。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自2022年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来,全国各省市陆续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规定解读及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培训。食品伙伴网也在《规定》发布的第一时间,对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要求的食品安全总监培训和食品安全员培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培养和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等相关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
网友点评:
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设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总监岗位的法定化要求,是和当前食品行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很多大中型食品企业早已配备此项职位。希望越来越多的小型食品企业也能早日合规,合规才能有发展;希望政府层面出台更多有利于食品安全总监履职的政策,逐步提高其门槛,确保其含金量,让更多有能力的人员来担任,促进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包括人员制度和执行等方面,希望能够对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担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话语权是否一致、最终会不会成为企业的“背锅侠”、专业能力是否紧跟国家政策变化和社会需求、岗位职责和收入是否对等等问题。
还有部分网友对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食品的安全保障不是停留在法律法规纸面上的,而是依靠执行。当下很多企业,还是在被动执行法律法规,远没有上升到通过主动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来提升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内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无论其称谓如何,唯有最高管理者真正给其授权,这个岗位的职责才能落到实处。还有网友表示,初衷也许是好的,但脱离实际的政策,只会给企业增加工作量,如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不压在企业受益人和第一负责人身上,给所谓的食品安全负责人戴上总监的帽子,也没多大作用。
此外,还有网友提出,政策的实施忽视了当前中小企业的实际现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网友表示,“60号令”的出台,虽然是落实“四个最严”的必然举措,但是却无视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雇员责权利不对等的怪象,所以至少在现阶段必然成为“空中楼阁”,并且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