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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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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生产许可监管部门由原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改为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调整主要是机构改革所引起的变化,在整个办法中都有所体现。

《办法》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办法》第六十条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流程网上办理也就不存在证书遗失、损坏而要补办的情况,因此取消了补办的相关规定。

《办法》缩短了现场核查、审查决定、发证和注销等时限。《办法》缩短了审查与决定许可的时限,包括: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到做出许可决定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管部门做出生产许可决定到发证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同时,《办法》缩短了申请注销许可的时限,申请注销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办法》明晰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增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明确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法》新增了多食品类别生产企业申请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等。

《办法》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验信息。

《办法》调整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中不再记载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外设仓库信息,同时删除了相关的规定。此外,特殊食品载明的"产品注册批准文号"修改为"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2020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需提供合格报告的许可类型,增加了企业合规送检可选择度;明确了获证企业持续合规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食品生产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2020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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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网友一致认为,发布和实施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落实放管服的又一举措,会使我国食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科学、规范、简捷。轻许可、重监管,尤其是许可后的监管应该加强,改革方向很正确,应该真正发挥企业的主题作用,明确食品生产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让自律者受益,让无良者出局。

也有网友提出,政策的具体执行还要依靠基层部门,只有彻底扭转基层人员的思维定式、树立服务思维,才能将“放管服”真正落实到位。另外,对监管创新也要大力宣贯才能有效推动落地,期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能够在专业切实把好入门第一关、以及许可监管两者顺畅衔接交流上作出更加积极的探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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