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食品行业十大热门词汇
职业打假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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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一直以来,褒扬与非议始终伴随着“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部分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不过是在借此为己谋利。对于职业打假人应否保护问题,法律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此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风向标发生了变化。职业打假人被判败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2018年1月份,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4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市民王某明明知道所买的营养胶囊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还花3000多元买了13瓶,然后起诉经销商企图获得10倍赔偿金。终审法院以恶意诉讼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1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职业索偿行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法律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在研讨会上,当下的“职业打假人”被重新定义,出现了“职业索偿人”的概念。

2018年11月中旬左右,新闻晨报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物价局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对于执法部门如何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提出了最新指导意见。此次《指导意见》中,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使用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概念,这一概念更加准确、清晰地描述了目前的职业索赔、举报群体背后的“私益性”,戳穿了长期以来职业索赔、举报群体头上的虚假公益光环。

2018年11月底,据枞阳在线报道职业打假人举报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某超市销售的6个品种食品标识不规范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对其免于处罚。据了解。仅11月份,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就免于处罚22起职业打假人举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案件。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认可“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同时,也重视商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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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

职业打假最初在规范市场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人的贪欲是无限的,在打假被当作一种牟利手段时,其负面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公司化运作,地毯式买“假”,多地域举报和发起诉讼,可能因为一个标签瑕疵,给企业、监管部门和法院带来巨大工作量。甚至出现了碰瓷“打假”,在超市藏匿商品等到过期或携带同款过期商品进入超市等敲诈勒索行为,“打假”也应该纳入监管的范围。

有网友认为,打假成为“职业”,甚至成群结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受限也是早晚的事。不管是鼓励职业打假,还是限制职业打假,总要有个度。限制“职业打假人”,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也应该加强,真正的消费者维权难也是事实,而且并没有因为有了职业打假人而变容易了。目前,随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完成,新的市场监管总局应根据目前“职业索赔”的情况,出台相关规章措施来限制或制约恶意的“职业索赔”,同时国家层面应加强规范“职业索赔”的顶层设计,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和司法衔接,把“职业举报”引入到正常轨道。作为食品行业从业者,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水平,才能真正使“职业打假”销声匿迹。

也有网友认为,“职业打假”,特别是针对食品类的相关投诉举报来说,似乎称其为“职业投诉(举报)者”更为恰当。因为其所反映的绝大多数的问题,都远远达不到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假”或者“假冒伪劣”的概念,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还有网友建议,对于食品类职业投诉者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其影响。一方面,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不妨将其作为类似于“赏金猎人”的职业举报人对待。并划定行为和业务边界,如仅可在食品安全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索赔权或有偿举报权。与此同时,推动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索赔,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帮助正规商家打假。另一方面,对于部分通过“造假”行为来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要建立黑名单,对其不合理合法的诉求坚决抵制。对构成犯罪的,严厉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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